北方经贸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
国际刊号:1005-91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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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经贸关系中的重大法律问题

    一、最惠国待遇问题

    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对外经贸关系,中国从1955年开始先后与一批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双边经贸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贸易与支付协定等,主要使用最惠国待遇条款。从1970年开始,中国逐步同发达国家签订最惠国待遇条约。1979年7月7日,中美两国根据建交联合公报的精神,在平等互利和非歧视的基础上签订了《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于1980年2月1日生效。《协定》共10条,主要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适用于:(1)进出口、转口、过境货物的关税和各种费用及其征收的规章、手续和程序;(2)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过境、仓储和转运的规章、手续和程序;(3)对进出口货物或劳务所征收的国内税、费;(4)进口货物在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所适用的一切法律、规章和要求;(5)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的手续;(6)进口数量限制的放宽;(7)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便利条件;(8)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在另一方进行业务活动所提供的各种便利和代表机构的设立;(9)上述主体进行金融、财务、货币和银行交易时尽可能提供优惠和便利等。

    中美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货物贸易以及有关的活动方面,也适用于金融、劳务等服务贸易方面,还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协定》是中美经贸关系的基础。但是,按照《协定》第10条第(1)、(3)款的规定,协定初始有效期只有3年,且规定了缔约一方基于国内法的原因可以中止协定或协定任何部分的实施。美国《1974年贸易法》存在“对限制移民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得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条款,美国为了能给中国最惠国待遇,1980年决定对中国豁免适用上述条款,但必须每年办理继续延长豁免的法律手续,其程序是:由美国总统在每年7月豁免期满的前30天,决定是否继续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并通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可以作出决定以简单多数票否定总统的决定;总统可以否定两院的决定;两院以2/3多数票仍可以否定总统的决定。

    协定生效以来,美国每年审议延长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只是履行手续而已,中美贸易有很大的增长,如1972年中美贸易额只有1288万美元,1979年增长为24.5亿美元,1989年增至123亿美元。①但是,1989年的“六四风波”和东欧剧变以来,以及苏联解体以后,美国国会每年在审议延长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时,借口中国的人权、出口军火、对美国的贸易盈余等问题,对中国施加压力。特别是1993年6月2日,布什总统宣布继续延长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美国参、众两院先是相继通过议案否定布什的决定,在中国和美国对华贸易企业及友好人士的强烈反对下,9月22日又通过延长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附加“人权和武器控制”条件的折中议案;9月28日,布什否定了两院有条件延长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的议案;9月30日,美国众议院以345:74票否定了总统的决定,但参议院举行投票时,是59:40票,未能达到2/3多数票否定总统的决定。

    美国根据其国内法审议《中美贸易关系协定》所确定的最惠国待遇,没有法理根据。

    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当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条约实践中,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限于有关领事职权和豁免的协定中,而在国际经贸协定中一般都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重大的多边贸易条约,都确认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原则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石。美国在历史上曾采用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但在1923年以后已放弃使用;即使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也是以经济义务作为条件。②而美国以“市场经济、人权、武器控制”等政治条件作为审议是否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标准,这种做法对国家之间的经贸关系产生了不良影响,也将对国际关系产生不良影响。

    近几年来,美国以取消或附条件给予最惠国待遇向中国施压,既有经济因素又有政治背景。不给最惠国待遇,当然会损害中国的经济利益,但对美国也利害攸关. ③

    1.美国将失去在中国的部分市场。从1979年起,美国一直是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1996年成为第二大贸易伙伴;此外,向中国的出口业务为美国人提供了30万个就业机会。若取消最惠国待遇,按照对等原则,中国将提高美国产品的进口关税,从而削弱美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竞争力。

    2.近几年来,中国是美国的第八大贸易伙伴,1995年上升至第五位。从中国的进口将为近40万个美国人提供就业机会。美国每年都要从中国进口几百亿美元的商品,其中大部分是消费品。据美方统计,中国玩具、成衣和鞋类分别占美国人消费量的30%、14%和10%左右,非最惠国待遇关税将使美国消费者多支出40亿美元。

    3.截至1996年,美国投资在中国所吸引的外资中居于第二位,投资项目22240个,协议金额352亿美元。这些美商投资企业有些原材料来自美国或产品返销美国。若取消最惠国待遇,这些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出口都将受到阻碍,美国的在华投资将受到严重打击。

    4.据统计,中美经香港转口贸易额每年达千亿港元,美国在港有900多家企业与祖国大陆有经贸关系。此外,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间接贸易近年已达300多亿美元,其中也有美资在台企业对华贸易。取消最惠国待遇,将使美国在港台利益受到损失。

    5.特别是中国的经济在持续稳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提出了加快经济发展、深入改革开放的的宏伟目标,中国也在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市场潜力大,也将更加开放,中美经济贸易具有互利性和互补性,有着广阔合作前景。这对于存在巨大贸易逆差,经济上受到欧、日竞争压力的美国来说,不能不慎重考虑。

    为了缓解矛盾,从1990年起,中国连续几年派出采购团赴美,采购了100多亿美元的商品。1992年10月,中美双方达成《中美市场准入谅解备忘录》,中国就外贸体制改革、法律的透明度、降低关税、减少进口许可证和进口审批手续等方面作出了承诺。在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方面,就美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放宽了限制;在贸易体制及其透明度上,中国1993年发布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专门刊登对外经贸管理法规,并清理、公布了全部原有内部管理文件,公开废止了744件;进一步放宽了进口限制,到1995年已取消了协议项下826个税号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和配额控制;从1996年4月起,大幅度降低关税,涉及4000多个税号,平均关税水平从35.3%降至23%,并宣布在2000年降至15%;分阶段取消非关税壁垒,所涉商品从1274种降至384种;1996年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国内商业、金融、保险、外贸等服务领域开始对外开放。

    总之,取消或附条件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对中美都不利,因此1994年6月克林顿总统宣布把最惠国待遇同人权问题脱钩。美国应从中美关系的长远利益出发,修改或取消每年审议中国最惠国待遇地位的规定。中国也将争取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因为关贸总协定规定了无条件普遍的最惠国待遇,中国可以利用多边贸易机制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开始是在两国建交后,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建交到1992年1月前为第一阶段,此后为第二阶段。

    《协定》第6条规定: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的法律并适当考虑国际做法,采取适当措施,对缔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给予保护。这种保护应与缔约一方给予缔约他方的此类保护相适应。

    《协定》就第一阶段的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确定了几个法律原则:(1)国内法原则或地域保护原则,即协定规定的“根据各自的法律”。这样措词虽然尊重了国家主权,但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提出了要求。(2)互惠原则或对等原则,即“这种保护应与缔约一方给予缔约他方的此类保护相适应”。这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提出了较高要求。(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即“适当考虑国际做法”,然而,这一规定容易引起争议。

    美国曾是英国的殖民地,独立后各州即通过普通法或州立法开始保护知识产权。1790年美国联邦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和第一部版权法,1890年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这些立法不断修改或重新颁布,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④此外,美国也参加了有关条约。因此,按照协定,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可以根据这些法律和条约在美国申请和享有知识产权并获得保护。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中美建交时,基本上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也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更没有参加任何有关条约。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切实履行了协定的义务,中国为保护知识产权而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参加的条约主要有:

    法律、法规、条约名称颁布(签订)日期生效(加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83年3月10日1983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30日1991年6月1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月4日1991年10月1日《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1980年3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1984年12月19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1989年7月14日《关于保护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1990年参与缔结 

   此外,中国设立了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也作了划分。可以说,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美国人的知识产权可以根据上述法律和条约在中国得到保护。

    总之,在第一阶段,由于《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实体性规定,中国又没有参加另一些知识产权公约,如版权方面的公约,中美两国国内法上的保护差距又较大,因此美国时有微词。

    如前所述,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格局发生了变化,美国也为了弥补其巨额贸易赤字,在全球范围内开始加强其打开市场的措施,包括众所周知的所谓“301条款”。⑤美国认为,中国在药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版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方面,对美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因此美国于1991年4月根据其贸易法的“特殊301条款”,将中国列入需要优先调查的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名单。1991年11月再次列入,宣布了15亿美元的报复清单,宣称如果在1992年1月16日达不成协议,则实行单方面报复。在这种情况下,中美两国就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问题开始了艰难的谈判。1992年1月17日,两国政府在华盛顿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该协议共7条。

     在该协议中,中国承诺: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并尽力使之于1993年1月1日生效:(1)修改第25条,将一切化学发明,包括药品和农用化学品列为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无论发明的是产品还是方法。(2)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改为20年。(3)关于强制许可,备忘录基本上予以肯定,但规定了8点限制:在颁发强制许可证之前,应当证明被许可人曾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向专利权人提出过要求,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获准,包括政府在通常情况下使用美国人的专利,也应遵守上述规则,但在紧急状态或为公共利益情况下,则无须上述证明,但应尽快通知专利权人;这种使用的范围和期限应以强制许可的目的为限;这种强制许可应当主要是为了满足中国国内市场;强制许可的情势消失或难以再次出现,则强制许可应撤销,但须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使用人应付给专利权人充足的使用费,若该使用费是由专利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审查或更高主管机构的独立复审;当事人可以将有关强制许可的决定提请上述审查或复审;如强制许可是为纠正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为法院或行政机构的审查所肯定,则上述第一点和第三点的规定可不适用;关于《专利法》第53条规定的后一专利的实施依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的情况,备忘录规定,后一专利必须在能带来重大的技术进步并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时,才可颁发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有权获得交叉许可证,后一专利权人对前一专利不得单独转让。

    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修改《专利法》的决定,除承诺的修改外,还作了如下修改:(1)第25条规定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发明等也可授予专利;(2)第45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3)第11条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扩及阻止他人未经许可而进口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4)第50条规定撤销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具有追溯力;但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则应给予赔偿;不具溯及力的结果显失公平,已经支付的使用费或转让费应全部或部分返还。(5)没有规定强制专利权人必须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给予申请人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

    2.对于美国的某些药品和化学产品的发明在中国给予行政保护:(1)保护对象须符合下述条件:即是药品或农用化学品的产品发明;须在《专利法》修改前不受专利法保护;须是自1986年1月1日起至1992年12月31日止这段时间在美国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未在中国市场上销售过。(2)保护期限自当事人获得中国政府颁发的行政保护证书之日起7年半。中国自1993年1月1日起开始受理美国人的有关申请。

    关于行政保护,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1)这里“美国的”一词可以有多种解释,如依国籍或永久居留权或由美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可以有多种标准。第一种解释较为合理。(2)我国《专利法》修改生效后,中国专利局可以对美国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美国人申请行政保护,中国当局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这与《巴黎公约》规定的独立原则不一致。(3)行政保护是临时措施,并且行政保护的对象是受美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所以,尽管备忘录规定了行政保护期限,但依美国法失效的专利则不受中国的行政保护,因为行政保护的依据不是《巴黎公约》的独立原则。(4)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之前,利用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无法律责任,但《伯尔尼公约》有追溯力;公约也未将计算机软件列为文学艺术作品,但备忘录规定中国将把它视为公约规定的文学艺术作品。

    3.在1992年6月30日之前使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议案在人大通过,并使公约最迟于1992年10月15日对中国生效;在1993年2月1日前,使加入《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的议案在人大通过,并使之最迟于1993年6月1日对中国生效;中国将制定实施备忘录及两公约的新法规,以使中国的立法与这些条约相一致。

    1992年7月10日和30日,中国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申请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三个月后公约对中国生效。加入后一公约是中国的主动行为,后一公约的保护水平比前一公约低,但成员国不完全一样。

    4.根据《巴黎公约》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制止对商业秘密的非法披露、获取、使用。中国应于1993年7月1日前向人大提交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并力争该法于1994年1月1日前通过和施行。事实上,届时中国只在1993年9月2日发布、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第25条作出了规定。

    5.制定有效的办法和救济措施,以防止和阻止在国内和边境上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也应防止滥用这些办法和救济措施,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

    在该协议中,美国承诺:

    1.终止依据美国贸易法的“特殊301条款”对中国进行的调查,并将中国从需优先调查的名单上取消。

    2.针对中国的上述5点承诺,美国也作同样承诺。

    3.美国将采取措施,保证中国人及其作品依照美国版权法得到保护。

    4.如果美国加入一个公约,该公约专利保护期为20年的话,美国将修改其专利法。

    应该说,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展显著,但美方仍不满意。1994年6月30日,美国再次将中国列入名单,虽然经过七轮磋商,所涉包括商标、专利、版权、海关边境保护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的设置、查处侵权等问题,美国仍于1994年12月31日单方面宣布了总值28亿美元的报复清单,导致1995年1月28日谈判破裂。尽管中国作了很大让步,包括国务院发出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并把1995年1月1日至8月31日作为重点执法期,美国还是在1995年2月4日公布了10.8亿美元的最后报复清单,2月26日可以自动生效。美国要求:(1)中国立即关闭29个CD厂家,每周打击两次侵权行为并向美国报告,直到美国满意为止;(2)修改民法,对涉外案件的一审期限改为与中国人一样6个月;(3)修改诉讼费的收取办法,变按比例收取为固定费用;(4)取消涉外商标代理;(5)国家版权局对国家机关使用计算机软件进行调查,向美国报告中国政府购买计算机软件的情况;(6)全面的市场准入、建立独资出版社和侦探所等;(7)每季度向美国报告一次中国查处侵权的情况;(8)立即授予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搜查、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和设备的权利。

    在最后清单生效前,中美经过艰苦的谈判,中方向美方全面介绍了“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外经贸部部长吴仪与美国贸易代表坎特在2月26日以前以换函的形式达成中美知识产权协议,1995年3月11日签署协议。

    该协议主要有6点内容:1.两国承诺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并同意将此提供给各自的国民。

    2.中国重申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特别是:(1)执行著作权法,坚决打击盗版,查处违法零售商和生产企业,建立版权保护制度。对1995年1月1日开始的打击侵权的活动再加大执法力度。(2)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建立音像制品的合资生产和复录企业(生产激光唱盘和复录节目),通过中国的出版单位订立合同在全国发行、销售产品;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建立计算机软件合资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3)进口音像制品无数量限制,但要进行内容审查,按我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办理。3.美国就知识产权实施向中国提供援助,包括培训人员、提供法律资料和设施。4.1995~1996年,中美两国每半年交换一次知识产权执法活动的信息。5.中美两国1997年以前每半年进行一次磋商。6.美国立即取消对中国进行“301”调查和报复关税。中美避免了一触即发的贸易战,中国减少了100%报复关税带来的损失,保护了中国对美国的市场,也为中美关系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外,对港澳台经济,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促进与其他国家的关系,都有积极影响。1996年11月中美最高领导人在亚太经合组织马尼拉会议期间会晤,中美商贸、经济和科技等三个联委会相继召开,中美关系进一步改善。今年两国最高领导人的会谈,宣布建立战略性伙伴关系,建立了定期进行高层对话和磋商的机制,就能源和环境合作、经贸关系、和平核合作、防止核扩散、人权、法律合作、两军关系、科技和文教交流,达成了广泛的共识。明年,克林顿总统将应邀访问中国。然而,正如《中美联合声明》所承认的,中美之间既有共同点,也有分歧;在人权问题上存在重要分歧,因此,中美合作和摩擦的这一对矛盾是不会消除的。美国在经济上要保持大国地位,在政治上不会放弃民主和人权目标。美国曾与巴西、印度、印尼、泰国、欧盟、日本等30多个国家发生过经贸摩擦,也会因为经贸问题乃至政治问题与中国形成既合作又斗争的关系。希望合作关系成为中美关系的主流。因此,在世纪之交,我们对中美经贸关系中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对推动中美关系沿着正确的轨道进入21世纪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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